校政办字〔2016〕52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更加整洁、卫生、文明的育人环境,使校园管理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保护校园自然地貌、现有植被。未经学校规划和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地取土,毁伐林木。
第三条 爱护校园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禁止踩踏草坪以及未经批准采花摘果,折剪树枝。
第四条 保护美化校园的各类建筑饰品、附属设施等,禁止对其刻画、损坏和随意挪动。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的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在施工中要尽可能地保护好校园环境。因工程需要必须变动校园环境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破损程度降低至最低,工程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受损的校园环境设施等。
第六条 保护校园自然生态环境,爱护鸟类。禁止向学校人工湖内倾倒废土垃圾、投掷杂物等。禁止在校园内钓鱼捞虾,捕捉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
第七条 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烟头等废弃物品;禁止随处倾倒垃圾,垃圾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桶或垃圾池内。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起哄喧哗、语言粗俗、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禁止翻越校门、围墙和校内其他隔离栅栏。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男女交往失度的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或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墙壁、树干、电线杆等非指定张贴地点张贴布告、启示、通知等,师生的张贴物须贴入指定的布告栏内,校园内禁止张贴商业性广告;禁止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十三条 保持道路整洁。经批准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施工的材料物品要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建筑垃圾、沙浆污迹须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禁止外来商贩进入校园叫买叫卖。
第十五条 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停车线内,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必须及时办理车辆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通行,不准随意进入教学区。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带人;禁止撒把、蛇行骑车;禁止骑刹车装置失灵的自行车。
第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快速行驶、鸣笛、随意停放等。
第十九条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教学、办公区;禁止带小孩在教学区或办公区玩耍;禁止在教学区或办公区晾晒衣物、生火做饭等。
第二十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带宠物进入教学区、办公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乱搭乱建、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校庆、新生报到、就业招聘、运动会等校园大型活动期间,外单位在校园内如有业务宣传或经营行为者,须有校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校园内指定位置设置临时摊位。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物品、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赔偿、补偿、清理、维护等费用。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地方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卫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院政办字〔2008〕 32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