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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校园管理规定
2017-02-17 09:32   审核人:

 

校政办字〔20165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校园管理,维护校园秩序,创造更加整洁、卫生、文明的育人环境,使校园管理进一步秩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如下规定。

第二条 保护校园自然地貌、现有植被。未经学校规划和校园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挖取土,毁伐林木。

第三条 爱护校园内的树木、花卉、草坪,禁止踩踏草坪以及未经批准采花摘果,折剪树枝。

第四条 保护美化校园的各类建筑饰品、附属设施等,禁止对其刻画、损坏和随意挪动。

第五条 经学校同意的基建项目或维修项目,在施工中要尽可能地保护好校园环境。因工程需要必须变动校园环境时,要采取切实措施将破损程度降低至最低,工程结束后应及时修复施工过程中受损的校园环境设施等。

第六条 保护校园自然生态环境,爱护鸟类。禁止向学校人工湖内倾倒废土垃圾投掷杂物等。禁止在校园内钓鱼捞虾,捕捉鸟类或其他野生动物。

第七条 禁止随地吐痰,不准乱扔废纸、烟头等废弃物品;禁止随处倾倒垃圾,垃圾杂物必须倒入垃圾桶或垃圾池内。

第八条 校园内禁止起哄喧哗、语言粗俗、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等不文明行为。

第九条 禁止翻越校门、围墙和校内其他隔离栅栏。

第十条  校园内禁止男女交往失度的各种不文明行为。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及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会或集体活动。

第十二条 禁止在墙壁、树干、电线杆等非指定张贴地点张贴布告、启示、通知等,师生的张贴物须贴入指定的布告栏内,校园内禁止张贴商业性广告;禁止在墙壁、公用桌椅、厕所等处乱写乱画。

第十三条 保持道路整洁。经批准进入校园的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校园管理规定,施工的材料物品要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建筑垃圾、沙浆污迹须及时清理。

第十四条 禁止外来商贩进入校园叫买叫卖。

第十五条 摩托车、自行车必须放在指定位置停车线内,禁止乱停乱放。

第十六条 机动车辆必须及时办理车辆通行证,并按指定路线通行,不准随意进入教学区。

第十七条 禁止校园内骑自行车带人禁止撒把、蛇行骑车禁止骑刹车装置失灵的自行车。

第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快速行驶、鸣笛、随意停放等。

第十九条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教学、办公区禁止带小孩在教学区或办公区玩耍禁止在教学区或办公区晾晒衣物、生火做饭等。

第二十条 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禁止带宠物进入教学区、办公区。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校园内乱搭乱建、随意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二十二条 在校庆、新生报到、就业招聘、运动会等校园大型活动期间,外单位在校园内如有业务宣传或经营行为者,须有校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在校园内指定位置设置临时摊位。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物品、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并收取一定数额的赔偿、补偿、清理、维护等费用。情节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送地方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规定由学校保卫处校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行。原《新乡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院政办字〔2008〕 32 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乡学院校园管理暂行规定.docx已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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