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综委〔2012〕5号
关于加强校内宠物管理的通知
近年来,我校家属区对宠物伤人和宠物扰邻的意见较为突出,不仅影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也破坏了我校和谐气氛。为加强对教职员工饲养宠物的管理,促使养犬人士要养好犬、管好犬、文明养犬,现通知如下:
一、 养犬须严格按照规定,按期携带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养犬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 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尽量避让老年人和儿童;
四、 宠物在小区内公共区域及绿化带大小便,其牵领人应立即清除;
五、不准携带宠物进入教学区、办公区、学生生活区及校内其它公共场所。
六、为避开人流高峰,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养犬人在校内遛狗时间应在早上7:30以前,晚上20:00以后。其它时间校内不准遛狗。
七、每户教职工只准饲养一只观赏犬,禁止饲养具有攻击性的大型犬和烈性犬。
八、针对校内宠物管理,校综治办将在校园拍照取证。对于管理规范的部门,校综治委将通报表扬并每月增加该部门5分的综治成绩。对违反我校管理宠物规定的行为,校综治委将对当事人及其所在部门通报批评,每人次扣减该部门3分的综治成绩。
特此通知。
新乡学院综合治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宠物 管理 通知
新乡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