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综委〔2012〕8号
新乡学院“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安全、文明的校园环境,营造和谐、安宁的学习氛围,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校综治委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一票否决制,目的是在校内建立奖惩结合、奖罚分明的激励和制约机制,以调动广大师生员工力量,共同维护校园治安稳定,督促责任单位及个人改进工作,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第三条 被否决的责任单位以我校综治委的红头文件形式向全校通报。从通报之日算起,取消责任部门和部门所有教职员工此后一年内的校内评优受奖资格。
第四条 在综合治理目标考核中不合格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一)因领导不重视,单位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人员不到位,我校综合治理的各项成绩均排名全校最后三名的。
(二)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处置不力,以致发生集体上访、非法游行、聚众闹事、停工、罢课、停课等问题或造成严重后果,危害社会稳定的。
(三)因综治责任人、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有关责任人工作不负责,发生刑事案件或恶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恶劣影响的。
(四)我校发生了被省市有关单位处罚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消防事故,或存在较大的人为消防隐患的。对于消防事故,经消防部门鉴定,如果因师生员工使用违禁电器或生活用具引起火灾,有责任人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如果因电路老化整改不力、过电保护装置不到位或其它后勤部门负责维护的消防管路故障引起的消防事故,有后勤总公司承担责任;如因灭火器、消防水袋等消防设施不到位引起消防事故,有保卫处承担责任。针对我校特别突出的学生公寓消防隐患,校综治办每次对各院系的学生公寓抽查10个宿舍,查到违禁电器或生活用具数量共计超过了20件的,属于较大人为消防隐患。
(五)因领导不重视,制度不完善,登记不到位,造成本院系外宿学生的重大安全事故或造成恶劣的影响的。
(六)教职工对租借住宅房屋不如实登记或隐瞒不报,在此居住的校外人员发生违法犯罪案件,或发生严重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对学校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七)严重违反校内溜养宠物规定,在校园内溜养烈性犬或溜养宠物不系犬绳,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达到500元以上的。
(八)对治理校园乱张贴行为不重视,工作力度不够,受到市有关部门的批评或处罚,或者学校综治委多次警告依然无动于衷的。
(九)责任部门的教职员工或或其住宅房屋的外来人员,破坏学校绿化私自种植瓜果蔬菜,经校综治委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而无有效措施和行动的。
(十)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故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否决: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向做得较好,偶尔发生一些案件或事故,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并能及时上报,积极配合查处的。
(二)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治安问题后,及时挽回损失、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三)本单位师生员工发生违反校纪校规行为,但能积极配合职能部门能及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整改的
第六条 被否决单位(个人)对否决决定不服,或持有不同意见,可向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提请复议。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应在接到提请复议的要求一个月内复查完毕,做出是否变更否决的决定,并答复要求复议的单位或个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的,由受理复议的机构根据否决的内容分别提交校党委或行政做出最后决定,复查期间否决决定暂不执行。
第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乡学院综合治理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
主题词:综合治理 一票否决 实施办法
新乡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2年11月21日印发